2006年10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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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强制险咋就那么难撤
杨涛

  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的“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6”上,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认为,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应该修改。他说,火车票中的强制保险不是由保险公司来办理,而由铁路部门主管和具体办理,且保险金额已远远达不到受害人的赔偿要求,结果引起了一些行政诉讼(10月22日《新京报》)。
  现在这个社会,有些人光做不说,有些人是光说不做,不过,“光说不做”并不一定可耻,关键这个“做”是否是你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就“火车票强制保险费”的事情来说,如果学者来批评这一收费,我们认为是一种真知灼见,但保监会光是批评并不见行动,就有失职之嫌了。
  “火车票强制保险费”的法律依据来自于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92年修改了一次)。但是,“火车票强制保险费”既不同于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也不同于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的政策性保险,它明显是一种商业保险,那么就应当适用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所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作为部委规章,无权规定“火车票强制保险费”,这一收费应当撤销。
  那么,作为对商业保险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保监会,就有责任和义务按照《保险法》查处铁道部门的这一霸王条款。更何况,保监会已经对该强制保险的不合法和不合理有了清醒认识,杨华柏的讲话就是明证。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保监会不进行查处和纠正,难道部委之间的面子就那么重要吗?还是要剥夺铁道部门每年近10亿元“火车票强制保险费”的既得利益难度太大?
  由于“火车票强制保险费”并没有明确告知旅客,保监会不主动进行查处已经涉嫌失职,但在旅客发现后要求其查处时仍不查处,那更是错上加错了。去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发现火车票中收取了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认为铁路部门严重侵犯了乘客的知情权,因此向保监会提交申请,要求审查并撤销该强制保险。对此,保监会只在回函答复中称自己并没有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保险,也没有要求旅客必须购买该险。有些滑稽的是,保监会还建议黄金荣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上个世纪初,孙中山先生认为要改变传统的“知易行难”的观念,提倡“知难行易”。不过,我以为,对于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还是要多提醒他们“知易行难”,别光在学术研讨会上进行抨击,还要下大力气去查处才是。就像这收了几十年且还在收取的“火车票强制保险费”,何时才能被撤销呢?